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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云(中国)服务特殊条款与条件
2024-10-15 13:27:22

 

  1. 购买信用和产品购买
1.1. 购买信用和产品购买。在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审查客户履行购买信用申请条款和条件(“信用申请”)的前提之下,供应商将为客户在阿里云国际网站(“阿里云产品”)上购买阿里云产品和服务提供一个购买信用额度(“购买信用”)。当供应商批准客户的信用申请后,客户的购买信用将显示在阿里云网站(网址:https://www.aliyun.com)的客户会员账户上,客户可以通过阿里云网站订购阿里云产品。
1.2. 信用申请和批准。
(a) 客户应根据供应商的指引,向供应商提交一份书面申请,以获得购买信用额度的批准。 供应商有权要求客户提供其合理要求的任何信息和文件,以评估其财务状况和能力,以便供应商确定适合于客户的购买信用额度。
(b) 供应商有权自行决定其向客户所提供的购买信用额度的金额。供应商对需经其批准并提供给客户的购买信用额度的确定应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最终授予客户的购买信用额度金额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或将在阿里云国际网站上的客户账户中显示。
1.3. 信用的使用
(a) 授予客户的购买信用额度可用于购买任何一种或所有的阿里云产品,客户可通过阿里云国际网站在线下单购买,或使用附表1所规定的采购订单(“采购订单”)进行离线购买,客户须遵守阿里云国际网站上公布的使用条款和定价条件。
(b) 已经使用的购买信用将在客户已根据本协议的付款结算条件支付后才会恢复使用,否则不会恢复。
(c) 如果客户所购买的阿里云产品的支付方式是按使用付费方式,且当客户的购买信用余额不足时,供应商有权(但没有义务)暂停客户对阿里云产品的订阅或使用,直至客户恢复购买信用为止。
1.4. 信用的恢复与结算
(a) 已经使用的购买信用将在当客户按照协议的结算条款付款后得到恢复。
(b) 供应商有权根据客户的交易历史或财务状况调整其提供给客户的购买信用额度。
(c) 如果客户未能按照本协议中的结算条款及时付款,则供应商应有权(但不是义务)履行下列任何一项措施:
i. 降低客户的购买信用额度;
ii. 取消客户的购买信用额度;或
iii. 暂停或终止客户对已经购买的阿里云产品的订阅或使用。
1.5. 购买信用期限。 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前,任何原因之下授予客户的购买信用额度均可使用。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客户的购买信用将会到期/不再有效:
i. 客户申请取消购买信用额度,且供应商批准;
ii. 客户严重违反了本协议条款;
iii. 供应商有理由相信客户正在或可能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或
iv. 供应商有理由相信客户从事了任何非法活动。
1.6. 供应商为了方便而取消。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供应商有权通过提前30天书面通知客户,随时取消客户的购买信用额度。
  1. 协议范围
2.1. 协议范围。本协议包括协议中的附表部分(“协议”)、采购订单、产品条款(定义见下文)以及相关服务等级协议(SLA)(定义见下文),它们构成了双方关于客户销售和购买阿里云产品的完整协议。
2.2. 不一致。如订单、《ICT服务通用条款与条件》、《阿里云服务条款与条件》(包括云服务采购协议、产品条款、SLA)遇到不一致的情况,则参考如下优先顺序(优先按照自上而下):
(a) (最高优先次序) 订单;
(b) 《阿里云服务特殊条款与条件》 (产品条款和SLA除外);
(c) 产品条款 (如下所定义);
(d) SLA (如下所定义); 及
(e) (最低优先次序)《ICT服务通用条款与条件》
2.3. 产品条款 客户对阿里云产品的使用,在任何时候均须遵守阿里云国际网站所提供的任何及所有适用的产品条款、使用条款、隐私政策、产品SLA、支付和税收条款、成员协议、以及与相关的阿里云产品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共同称为“产品条款”)。
2.4. SLA. 购买和使用阿里云的某些产品可能会通过服务等级协议(以下简称SLA)提供服务等级担保。尽管如此,客户承认并同意,并不是所有阿里云产品都提供SLA,并且只有在客户使用阿里云产品期间发布在阿里云国际网站上的相关SLA的最新版本才适用于其购买和使用相关的阿里云产品。
  1. 价格
3.1. 价格。 阿里云产品的价格(以下简称为“价格”)应不时的在阿里云国际网站上公布。
3.2. 税收。
(a) 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项下要求支付的所有款项均不包括根据该等款项征收的或基于该等款项的任何税费、关税或其他。如果任何国内或外国政府实体或当局的任何法律或规章制度要求或可能要求客户从根据本协议应付给供应商的款项中扣缴或扣减任何的预扣税,则应增加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额,以确保在扣缴或扣减之后,供应商所收到并保留一笔净额,相当于如果没有这种扣减或扣缴就会收到的数额。客户应立即向供应商交付所有收据和/或证明或其他证明,以证明就任何此类扣减或扣缴而支付的金额(如果有的话)。
(b) 各方应对其自身的净收入征收的直接税收负责。客户应负责支付所有其他税款,包括任何有关政府当局在销售、推广和销售阿里云产品和提供本协议下的服务时征收的当地税款。
  1. 付款
4.1. 付款。在每个日历月的第10天或之前,供应商应向客户开具发票,列明与客户所使用的购买信用额度相关的上月应付金额。客户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三十(30)天内将发票金额全额支付给供应商。
4.2. 货币。除非另有约定,客户在本协议项下所支付的所有款项均应以美元计价和支付。
4.3. 银行费用。各方应对其自身的银行手续费负责
  1. 保密条款
5.1. 定义。 “保密信息”系指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披露的业务或技术信息,该等信息包括: (i) 如需以书面形式进行披露,则需在披露时注明“机密”或“专有”; (ii) 在这该情况下,行使合理商业判断的人会理解为机密或专有; (iii) 在不限制上述内容的前提下,应将本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附表)作为双方的保密信息。
5.2. 保密承诺。 除为了履行本协议所要求的情况外,各方不得使用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此类保密信息,除非是各方的主管、董事、雇员和代理为了履行本协议所需要了解该等保密信息的情况,则可使用。 如果是根据法院、行政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政府机构的命令或要求,并且一方是被要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披露此种信息,并且向另一方发出合理的书面通知,使其能够对这种命令或请求提出异议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上述义务不会限制任何一方披露另一方的机密信息。
  1. 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6.1. 陈述。每一方向另一方做如下陈述与保证:
(a) 其有权并有能力签订本协议,且不受任何限制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限制性契约或其他法律义务的约束;及
(b) 其应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并保持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任何许可、执照和批准。
  1. 反贿赂条款;
7.1. 每一方需要:
(a) 遵守所有与反贿赂和反腐败有关的适用法律、法规、准则和制裁;
(b) 在本协议的整个期间内,需维持及保持足够的反贿赂政策及程序,并在适当情况下予以执行;及
(c) 立即向另一方报告因履行本协议而收到的任何不当财务或其他利益的任何请求或要求;
7.2. 实质性违约。违反本协议第7部分的情况应被视为实质性违约。
  1. 赔偿
各方立誓并承诺对另一方的任何由赔偿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保证和承诺而导致的任何违约导致的损失、索赔、要求、行动、损害、处罚与成本或费用(统称为“损失”)进行赔偿、保护和保护。在任何情况下,赔偿方、其继承人或被允许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因受到任何损失而导致的任何间接的、示例性的、惩罚性的、依赖或受到特殊损害或利润损失的一方。
  1. 责任限制
9.1. 免责声明。除本协议明文规定外,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供应商对阿里云产品的适销性以及任何特定用途的适合性,不作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9.2. 排他性救济。尽管本协议存在任何其他条款与此相反,但客户承认并同意在产品、付款和税收条款中的一些条款和条件,其所提供的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阿里云产品中相关SLA,应是本协议下客户唯一和独家的救济措施。
9.3. 赔偿责任限制。尽管本协议有任何其他规定,但除本协议明文规定外,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任何一方或其高级主管、董事、雇员或代理人均不得根据任何合同、侵权行为(包括过失)、严格责任或任何其他合法的或衡平理论,对任何间接的、特殊的、附带的、惩罚性的损害赔偿,或利润及数据的损失,向另一方负责,即使该方已被告知这种损害发生的可能性。由本协议所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供应商的总责任,无论是在合同中、侵权行为(包括过失)或其他方面,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客户对阿里云产品的付款总额以及该供应商根据本协议所收到的截至提出该索赔诉讼事由之日为止的合计金额。
  1. 期限、中止和终止
10.1. 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生效,直至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第10.2或10.3条终止为止。(“期限”)
10.2. 为了方便而终止。任何一方均可在不少于一(1)个月的事先书面通知对方的情况下,随时无任何理由情况下终止本协议。
10.3. 原因类终止。在下列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议,并在书面通知对方后立即生效:
(a) 另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且在收到指明该违反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后的三十(30)天内,未能作出救济(如可救济的话);
(b) 另一方停止经营业务;
(c) 另一方无力偿还其到期应付的债务;或
(d) 另一方与其债权人达成和解,或进行清算,或被解散,或被判定资不抵债,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在这些情况下,除任何先前的违约行为外,当事各方的所有权利和责任均应停止,并作出裁定,如果 (1) 客户向供应商支付的所有款项将不予退还。 (2)客户欠供货商的所有款项应继续算到期欠款,及(3)这种终止不应损害双方在终止前产生的任何权利或救济。
  1. 通用条款
11.1. 转让以及约务更替。除非供应商可在任何时候以其唯一和绝对的酌处权向其任何附属实体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将本协议及其义务转移给其任何的附属实体,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协议或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或移交给任何第三方。
11.2. 弃权。任何一方未能或拖延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或救济,均不构成放弃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也不妨碍或限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办法。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该种权利或救济办法,均不得阻止或限制该等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办法的进一步行使。
11.3. 不可抗力。如果违约或延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是由火灾、洪水、地震或上帝的行为、政府行为、战争、暴乱、国内动乱、恐怖主义或革命行为、罢工、封厂或劳资纠纷或其他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的原因(“不可抗力事件”)所引起,则任何一方均不应对本协议义务的任何违约或拖延负责。延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包括预期的延期时间。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双方将及时相互检查预期的延迟,延迟方或各方将采取合理措施将任何出现的中断最小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了三十(30)天,则任何一方均可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终止本协议。
11.4. 独立双方。双方之间的关系是独立缔约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本协议中任何内容均不构成或被视为构成双方之间的合资、合伙、特许经营或类似的关系。
11.5. 适用法律。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不涉及或适用法律规则或原则的冲突。 任何的争议、辩论或索赔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根据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端,双方未能通过相互谈判解决,则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端、辩论、分歧或索赔,包括本协议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约或终止,或因本协议引起或与其有关的非合同义务的任何争议,应根据中国仲裁中心在提交仲裁通知时生效的仲裁规则中提交,并最终由中国仲裁中心处理,这些规则被视为以参考方式纳入本条款。仲裁地点在中国。仲裁员人数应为一人。
11.6. 副本。本协议可由双方签署多份副本,每份副本均应视为原件,但所有这些将一起被视为是一份相同的文件。本协议的签字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发送PDF的形式,或其他可靠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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